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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9 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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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甲与其配偶(年去世)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年,乙亲生父母将其送至甲抚养,甲将乙抚养成人。乙结婚生子后,甲自年起帮助乙照顾小孩直到年6月。年6月,甲离开乙住处返回老家。甲回老家后,乙未曾回家看望,亦未支付过任何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甲每月可领取养老金.5元。甲目前身患舌癌,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双眼玻璃体混浊。乙离异,婚生小孩由乙抚养,其名下房屋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年9月14日,法院执行员向乙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该院拟拍卖、变卖乙名下房产,通知乙十五日内自行搬离。目前,乙对外欠有巨额债务。

甲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1.乙自年6月按照本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向甲每月支付赡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乙承担。

乙辩称:1.其并非故意不赡养,而是因为现在非常困难,没有经济能力。现在所住房屋马上要被法院拍卖,其负债总共有几百万;自己没有工作且还离异,需要抚养一个小孩,连房屋的物业管理费都没有钱交。2.甲有房产,还有退休金。乙知道甲很困难,但是乙现在比甲更困难。乙与前夫离婚后,乙前夫基本上没有负担过家里一分钱,后乙前夫要求要分割财产,乙用名下房屋抵押贷款还给了乙一部分。甲在年患癌,治疗前后花费乙元左右;甲工作因此耽误。年10月,乙失业。3.甲主张乙每月按照本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支付赡养费,乙完全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同时,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与其他子女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无二致。本案中,被告由原告收养并抚养成人,被告系原告养女;被告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原告七十有余,除被告外无其他子女,仅有每月.5元养老金维持生活,目前身患重病,基本的医疗和生活得不到保障,被告当然负有法定义务赡养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按照本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从年6月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以自身欠债、没有经济能力等理由拒付赡养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给原告赡养费的法定义务并不因被告存在困难而免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在庭审中并未表现出对原告的愧疚,亦未表现出对原告的关怀,而是一味强调其个人经济困难。被告一岁多即由原告收养,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供被告读完大专,实属不易,可谓含辛茹苦;现被告对原告目前的处境漠不关心,足见其过于自私。常言道“养育之恩大于天”,希望被告能勇敢面对生活,积极想办法清理债务,努力克服困难,自觉承担起赡养原告的义务,尽最大努力让原告安享晚年,最终实现家庭和睦。

裁判结果:被告乙按照本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的标准向原告甲支付赡养费(从年6月起计算,每月赡养费由被告向原告在当月月底前付清;其中,年6月至年12月的赡养费XXX元在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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