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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判坐牢15年后无罪释放,国家赔偿金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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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良法,往往是能洞察民间的疾苦,能抚慰受伤的心灵。

事发河南省民权县。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当地农民张喜祥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张喜祥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并向张喜祥赔礼道歉。

张喜祥不服,认为相关赔偿金额低于类案标准,与自己的实际损失不符,因此直接向上一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最高法院审查过程中,贫困交加的张喜祥实在等不及最终的决定书,以经济困难、压力太大为由,申请撤回赔偿申请,表示愿意按照河南省高级法院决定的赔偿金额执行。

可最高法院竟然不同意他撤回。

这就奇怪了,在民商事或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撤诉或撤回申请是放弃自身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通常会准许。

而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是需要公民主动提出申请,那么公民撤回申请理应也是可自由行使的权利。

当张喜祥收到最高法院的决定书时,才明白其用心良苦。“充分理解张喜祥因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决定书如此表述,看完后,这个50岁的农民泪流不止。

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某村的一村民在自家厨房制作面托给两个儿子吃,谁知两个孩子食用后纷纷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经查,致毒物质来源于制作面托所使用的面粉。

当时这名村民提前把面粉倒在厨房案板上面的瓢内备用,但据他回忆,从他开始制作面托到最后食用,面粉没有被其他第三人接触过。

好巧不巧,在这单命案发生前,张喜祥刚好到这名村民家中缴纳电费。警方在排除其他人的嫌疑后,认定张喜祥有作案时间,存在重大嫌疑。

事发后第五天,即年11月20日,时年34岁的张喜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张喜祥被逮捕。

尽管自始至终张喜祥坚持不认罪,但当地公检法机关都一致认为张喜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年6月2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一次判决,认定吴张喜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予以民事赔偿。

张喜祥不服,他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随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年6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次判决,但还是认定张喜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予以民事赔偿。

张喜祥依然不服,坚持自己无罪,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案件事实仍存疑,因此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然而,年7月1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判决,认定张喜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予以民事赔偿。

张喜祥咬紧牙关没有放弃,继续上诉。因认为案件事实仍然未足够清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常言道:事不过三。

面对河南高级法院的多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丘市中级法院本应彻底反省过去的审判思路,严格按照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裁判标准,作出有罪判罪、无罪释放的判决。

但结果让人大失所望。

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第四次判决,认为案件事实已全面查清,认定张喜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峰、王某胜、吴某丽经济损失人民币.5元。

尽管从法院年第一次判决至今,法律程序连续四年不断地在轮回空转。失去自由的张喜祥,备受打击、身心疲惫,但为了让自己沉冤得雪,他仍然坚定地选择继续坚持上诉。

张喜祥上诉后,年7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与以往不同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河南省高级法院也认同了商丘中级法院的判决,即认定张喜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并且,二审裁定经送达后即生效,张喜祥没有再上诉的机会。

然而天无绝人之路,幸好法律还规定了申诉的途径。

张喜祥依据法律规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在年12月7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了张喜祥的申诉。

这个结果实在令他心灰意冷。历经8年的牢狱生活,张喜祥从34岁的年青人变成了42岁的中年人,除了生命,他感觉已失去一切。

不行!他要振作起来,他要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为己申冤,哪怕到了生命的尽头,哪怕还剩最后一口气!

他整理情绪后,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上了申诉书。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经过漫长的等待,案件终于迎来转机。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疑点重重,于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下不敢怠慢了,再审审理过程中,经过详细、充分的讨论、论证,该院终于在年2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

一、撤销该院()豫法刑四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喜祥无罪。

年4月1日,张喜祥被无罪释放。当日,距离他50周岁生日还有7天。

从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到年4月1日被释放,张喜祥共被羁押天,长达15年多。

恢复人身自由,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张喜祥回到家一看,又开始发愁。

张喜祥当年被抓后,家里的树、猪、羊、家具甚至生活用品都被办案机关变卖,儿女辍学外出打工、妻子也被迫出外打工还债。

他魂牵梦绕的家,已破败不堪,无法居住。

案发前他是从事木材加工的,但以前的机器设备不是坏掉了,就是不见了。也难以帮他东山再起。

更烦恼的是,他身患多种疾病,尤其是右眼视力障碍,因为被关押时没得到较好的医治,目前已几近失明。

年4月24日,张喜祥医院检查,诊断证明书显示:1.右眼外伤性白内障;2.右眼玻璃体混浊;3.右眼虹膜根部离断。

年6月6日,该医院进一步诊断张喜祥右眼萎缩性黄斑变性、右眼无晶体眼。

张喜祥万般无奈,随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他申请河南高级法院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万元、相关医疗费用万元,并向他赔礼道歉。

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

自年11月20日至年4月1日,张喜祥被羁押天。

其经再审改判无罪,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院系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定年的侵犯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标准为.75元,因此决定赔偿张喜祥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元(.75元/天x天)

张喜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错误刑拘、逮捕,实际羁押天,客观上身心受到较大伤害,其家庭生活亦受到一定影响。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综合本案情况,决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

关于误工费、补偿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上述费用不属《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无罪羁押赔偿范围,而属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的项目。因此驳回张喜祥该两项赔偿申请。

最后,张喜祥已再审改判无罪,我院作为原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应向张喜祥赔礼道歉。

也就是说,河南省高级法院支持张喜祥获得的国家赔偿合计元。

但他不服,对此其他刑事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案件,他认为这个金额是偏少并且相差悬殊的。

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同类案件的金额都能达到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以上,甚至有的高达75%,而他的才35%,明显偏低,有失公平。

因此,张喜祥坚持原来的申请赔偿金额,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如文章开头所述,张喜祥后来基于经济压力,年1月26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撤回申请,遭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拒绝,理由是为维护张喜祥的合法权益。

而四天后,年1月3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根据张喜祥的申请作出司法救助决定,针对张喜祥身患多种疾病、劳动能力受限、无稳定经济来源、家中原有房屋不适宜居住、家有老人需要赡养,生活确实困难等情况,决定给予张喜祥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

虽然钱不多,但这是及时雨,在国家赔偿金没有落实到账之前,一定程度缓解了张喜祥的燃眉之急。

而就在最高法院不准张喜祥撤回赔偿申请后不久,年4月1日,一部有利于张喜祥的司法解释出台并施行。

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简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和以前的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相比,它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了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也许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准许张喜祥撤回赔偿申请的真正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河南省高级法院确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数额计算准确,应予维持。

张喜祥主张的赔偿误工费、补偿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张喜祥申请再审无罪羁押赔偿的范围。

如果张喜祥认为监狱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羁押期间对其实施殴打、虐待等侵权行为,造成其上述身体伤害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主张权利,申请赔偿,故对张喜祥上述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据原来的司法政策、综合案情确定为68万元,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本案审理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施行,本案依法可适用该解释确定张喜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张喜祥被无罪羁押时间超过15年,符合该解释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考虑到张喜祥刑事案件原判罪名重,羁押时间长、申诉过程曲折漫长、其劳动能力受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身体患有多种疾病而影响生活等各种因素,本院赔偿委员会充分理解张喜祥因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依法酌定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张喜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张喜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62%左右。本案他可获得国家赔偿金额合计为元。

律师:

法谚道: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也有人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不管如何,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是人在进行,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犯错了,当然就要改。抓错、关错、判错,就要赔偿损失。

本案中最高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准许张喜祥撤回赔偿申请,是真心实意为张喜祥的合法权益考虑,让张喜祥可获得更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值得点赞。

建议《国家赔偿法》和相应的配套解释、意见,与时俱进,更进一步提高赔偿标准,这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而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通常作为冤假错案的源头,在本案中也折射出一些程序上的问题。

为减少冤假错案,法律是否应考虑减少程序空转、平衡实体和程序的轻重,避免一味“重实体、轻程序”?这值得我们深思。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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