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的原因 http://m.39.net/pf/a_4302816.html年11月16日,大连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双山社区某村的村民陈某,到亲戚家帮忙修建棚厦子。
陈某要修建的棚厦,建在一处平房的房顶,房顶上空横过一根高压线。当天中午12点,陈某在干活时向下递送一根6米长的钢架,钢架的上端不慎碰到了高压线,陈某被电击伤,送医抢救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肇事的这根高压线为10千伏线,是国网电力公司普兰店分公司架设的。这根高压线距离陈某干活的房顶只有2.54米,距离地面只有5.84米高。此处高压线架设于20年前,究竟是建房在先还是架设电线在先,已经无法查清。
陈某死后,其家庭陷入困境——陈某的妻子艾乐(化名)双眼病理性高度近视,双眼高度近视性眼底病变,双眼玻璃体混浊,目前左眼矫正视力0.1,右眼矫正视力0.02,构成四级伤残。陈某还有年迈的父母和一个女儿。他死后家庭没了顶梁柱,生活困难。家属于是将电力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丧葬费、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万余元。
年6月,普兰店法院一审此案认为,陈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方钢触碰被告供电公司架设的10kv高压电线被电击致死的事实清楚。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陈某的雇主与被告供电公司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及责任比例。供电公司作为发生触电事故的10KV高压线路经营者,未举证证明陈某受伤致死是其故意造成,亦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已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采取安全防护工作和措施,且架设的电线高度距离房屋不符合规定,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按照生活常识,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在高压线下施工,应避免导体与高压线接触,以防止人身遭受伤害,但其却疏忽大意,施工中手持方钢与上方的高压线接触,使其遭受人身损害,应减轻被告供电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的雇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房屋后侧有高压电线经过应当明知,其未经批准私自建筑,并且从有高压电线经过的房后递送方钢,未为陈某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认供电公司承担60%的民事责任,陈某的雇主承担30%的民事责任,陈某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元。(来源:V观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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